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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10-01 21:33人气:134

  为科学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攸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关于洣水攸县流域常年禁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洣水攸县流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尹某划着自制的轮胎木筏在攸县洣水河流域谭桥社区尹家洲村河段用三层刺网撒进河里捕鱼,共收货渔产品2.52千克。次日10时,攸县公安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时发现被告人尹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渔船和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后经认定,被告人尹某使用的捕捞渔具三层刺网中间层网衣5厘米小于规定的8厘米,属于禁用渔具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1年7月5日,攸县公安局以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0日,攸县检察院就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月2日,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洣水攸县流域投放价值595.2元的鱼苗。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尹某主动履行了投放鱼苗的判决义务。

  该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洣水攸县流域十年禁捕是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攸县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采用流放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充分展示了该院对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视,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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